一定之规•监察官法③ | 注意了,有这些情形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19

【法规链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ICP  晋ICP备案12000773号
版权所有   © 山西省信访局     网站标识码:1400000098
来信联系方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15号   邮编:030002
受理电话:0351-4018366
山西省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28号

山西省

纪委监委

信访举报方式

来信请寄: 山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030021
来访请到:

山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大厅

太原市南上庄西街省纪委监委办公楼北门西

举报电话:
0351-12388
网上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