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反映省属高校教职员工公积金缴存额普遍较低的问题 | ||
写信时间 | 2022-03-03 12:33:00 | ||
回复单位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2-03-08 12:33:11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岗位工资、薪级、保留津贴、绩效工资、精神文明奖组成。缴存比例个人6%,单位12%。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