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
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就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登记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及时登记。
(二)信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三)信访事项登记录入系统应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应实现全系统的网络联通。
(四)对发现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后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二)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三)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的;
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
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四)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五)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不得转送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六)对国家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下列信访事项,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应予受理:
1.属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职责范围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有关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应送相关机关参考的;
3.涉及地方基层单位,但属垂直管理的机关职责范围的;
4.其他应转送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理的。
(七)对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能职责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法定职责分类办理:
1.应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2.应进入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应按《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处理。信访人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再受理。
(二)对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直接转送下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需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明确办理期限。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并回复信访人。
(四)对问题比较重要或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处理。
(五)在大规模聚集上访处置中需要启动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时,涉及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应选派相应职级、熟悉政策的干部参加,做好政策解释等工作。
四、信访事项的督办跟踪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逐步在网上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二)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督查督办;对下级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应加强指导。
(三)对信访人反映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应进行综合分析,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
(一)有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